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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苏州东吴俱乐部罚款案:核实参赛资格,俱乐部肩负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在上一条微博发布之后,众多苏州球迷于评论区纷纷表达不满之声:显然,在赛前公布的名单中,他的黄牌次数明确标注为三张,然而官方却误将黄牌数记录有误,这究竟为何要让俱乐部承担后果?我认为,这正是一个绝佳的时机,来详细解析这一现象。事实上,这一议题堪称足球纪律中最基本、却常被忽视的常识性规则之一。
明确一点,规则系基于客观真相而设立,其执行不涉及“你是否了解”的问题。
《中足联纪律与道德规范》的第九款(如图1所示)明确指出:“除非特别说明,任何故意或非故意的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与之相呼应,亚足联的《纪律与道德规范》第五款(如图2所示)同样表达了这一观点:“除非有其他规定,将遵循严格责任原则。”这表明,无论违规行为是出于故意、过失、疏忽还是其他原因,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换言之,一旦出现“停赛球员上场”的情况,即构成违规,必须面对相应的后果。至于俱乐部是否故意、过失、疏忽,或是完全不知情,都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若有人声称“俱乐部无辜,官方出错”,实际上是在声称“我们没有故意,因此不应受到惩罚”。然而,严格责任原则正是通过忽略“主观是否有过错”这一问题来确立其立场,因为它只关注结果。这一原则并非中国足协或中足联独创,而是国际足球纪律体系普遍遵循的标准。中足联的第一条准则明确指出,其制定是基于《国际足联纪律规范》和《亚足联纪律与道德规范》。
俱乐部必须对核实参赛资格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若违规启用停赛球员,责任归属问题亟待明确。根据中甲联赛第24条(六)规定(见图3),俱乐部需对上场球员的参赛资格承担全面责任。若俱乐部派遣无资格球员参赛,将被视为自动弃权,并按照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中足联纪律准则第62条【无比赛资格】(见图4)指出,若球员无资格参赛却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面临比分无效,并至少被处以4万元罚款。苏州东吴俱乐部正是因此受到比分无效(0-3)和4万元罚款的处罚,处罚措施与规定完全一致。此外,亚足联纪律准则第67.1.3条【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义务】(见图5)明确要求,负责监督执行球员和官员的警告(黄牌)和/或停赛处罚,并确保所有注册和/或上场的球员和官员均具备比赛资格。该条款强调的是“确保”,而非“协助官方核对”或“等官方确认”。俱乐部有责任确保本方上场球员的资格记录、统计和核验无误,这是其自身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官方环节的疏忽而转嫁。最终,决定谁可以上场以及上场球员是否符合资格的权力掌握在俱乐部手中,相应的责任也由俱乐部承担。
有人指出,在赛前公布的名单中,该球员被错误地标注为累积3张黄牌,而官方也明确告知他无需停赛。官方名单和系统显示仅作为通知和警示,并不免除俱乐部应尽的责任。若官方标记有误,他们将会进行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官方只能更正黄牌的归属记录,无法改变球员实际上已累积4张黄牌、应停赛一场的实际情况。至于球员被列入首发阵容,这是俱乐部自行决定的行为。相反,即便官方宣布球员停赛,而实际上球员并无停赛理由,俱乐部若坚持使用该球员,比赛仍将照常进行。停赛并非仅凭官方通知便能生效。亚足联纪律准则明确指出,即便停赛确认函在比赛开始后才送达(亚足联通常通过邮件通知停赛,可能会出现邮件服务器故障、邮件未送达或延迟送达的情况),停赛仍需严格执行。中甲规程第53条(一)(图6)也遵循同样的原则:“累积4次黄牌,自动停赛一场。”这里的“自动”意味着无需任何人的通知即可启动。即使通知延迟、遗漏或错误,也不会影响停赛已经生效的事实。赛前的官方文件并非判断是否停赛的标准,而是为了确认是否有异议。如果俱乐部内部统计与官方数据不符,应及时核实并纠正。
有人指出,比赛官员对黄牌的判罚出现了失误,这完全是官方的失误。确实,在这起事件中,这是官方唯一一处确实出现错误的地方。通过观看录像,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裁判对36号球员出示了黄牌,而33号球员与事件发生地点相距甚远,根本不存在对象混淆的问题。然而,在最终的官方文件中,这张黄牌却错误地记录在了另一位球员身上,这在规则上被称为“误认受罚对象”。根据中甲规程第53条(六)(图7)和亚足联准则第75.3条(图8),对于此类情况,允许提出申诉和进行更正,将黄牌从33号移至36号。但请注意,这里的更正仅限于“黄牌归属问题”,并不影响“36号球员累积4黄、第26轮不得出场”的事实。官方记录错误和俱乐部违规派遣停赛球员是两条独立的责任链条。如果官方出现错误,官方将对其工作失误进行内部问责;如果停赛球员被错误地派上场,俱乐部将承担败诉和罚款的后果。这两条责任链条是互不抵消的。无论官方如何错误,俱乐部未能核实自己球员的停赛状态这一主体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有人质疑,难道你不是一贯强调比赛纪要中的官方数据才是权威依据,我们必须以此为准绳吗?即使裁判记录出现失误,我们也应以此为依据。诚然,从统计学的立场出发,官方发布的数据无疑是可靠的依据,然而,可靠并不意味着绝对无误。正如我们依赖出土文物和传世史书来探寻历史真相,但若这些文物和史书均存在错误,我们同样可能误判历史。因此,二次核实显得尤为关键,幸亏我们有详尽的录像资料可供审视,从而确保我们能够准确把握客观事实。一旦官方数据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我们不仅要如实记录官方数据,还需将这一矛盾之处予以记录。这正体现了我们坚守以明确的客观事实和实事求是为准则的公正原则。
紧接着,让我们审视两则完全相同的最新实例,它们均发生在本年度,且依旧保持着新鲜与热度。
在今年的二月份,河内公安足球俱乐部在亚洲冠军联赛二级联赛的淘汰赛中遭遇淡滨尼流浪者时,竟然启用了两位正处于停赛阶段的运动员。根据亚洲足球联合会纪律规则的第56条(资格剥夺)以及第67条(俱乐部责任),纪律委员会发布了处罚决定:比赛结果被判定为0-3失利,俱乐部需缴纳2000美元的罚款,并且冻结了50%(相当于4万美元)的参赛费用。在处罚通知中,亚足联特别强调:“河内公安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对停赛球员的监管不力,未能保证所有在比赛中出场的球员均具备参赛资格。”(见图9)
在今年的8月份,中冠联赛的决赛中,邢台沙河万率队在客场以1-0的比分击败了青岛复力队。然而,在比赛结束后,被发现使用了被停赛的球员苏德尔夫,因此被判定为0-3负,原本获得的3分也被剥夺。(详情可见http://t.cn/AXpguNtv微博正文。)这一事件几乎可以看作是苏州事件的预演,双方的辩解过程几乎如出一辙:球员在4月和7月分别收到了两张黄牌,累计停赛三个月;在此期间,球员还发生了转会,停赛通知被发送至原俱乐部和新东家,但均未收到;官方名单上并未显示禁赛信息;比赛前也没有收到任何停赛提示。三条辩解均基于事实,但结果却是被判定为0-3。邢台队之所以辩解全部被拒绝,并非因为他们的说法有误,而是因为他们错误地理解了辩解的方向,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规则并不考虑“不知情”这一因素。
此外,此类事件并非亚洲独有或仅限于中国特色,欧洲顶级赛事亦存在因使用未达标球员而遭受判罚、被排除出比赛的案例。以2015年皇马在国王杯中错误地启用了一名停赛球员为例,该队因此被剥夺了参赛资格。这一规则及法律原则是全球范围内通行的。
责任归属明确,任何一方均需承担相应后果。若俱乐部存在过失,则将面临判罚和罚金。然而,根据我的观察,赛事组织者对于记录和核对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亦需进行责任评估和内部处理,而并非仅对俱乐部进行处罚。此为另一层面的考量,与苏州东吴所承担的责任无关。苏州东吴需对确保球员上场资格负责。